《工伤保险》之兰州一职工因公致残18年后状告原单位获赔69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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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一职工因公致残18年后状告原单位获赔69万 8月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18年前发生的“截瘫”案进行审理,法院判决兰州市安宁堡罐头厂赔偿被害人朱宗祯残疾补助金、后续医疗费共69万元,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1989年7月17日,在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罐头厂工作的朱宗祯,乘坐单位的车到陇西县拉杏子途中,因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朱宗祯胸7椎体以下截瘫,双下肢肌肉萎缩,丧失功能,为二级伤残,自主大小便、自主活动、睡眠翻身等三项功能产生障碍。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在前期的治疗中给付了医疗费用。因当时朱宗祯对自己的伤势未能作出正

2、确判断,在1993年,朱宗祯与罐头厂在安宁堡街道办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约定朱宗祯日后的生活费由厂里每月支付280元。每月280元的生活费用在后来的几年是越来越不够用,朱宗祯的康复治疗也因此中断。直到20xx年,厂里才答应将朱宗祯的生活费涨到400元。后来朱宗祯的伤情一直在恶化、复发,除了住院还需进行康复功能训练,配备辅助器械等护理用具,且多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专人护理。朱宗祯认为,按照目前400元的有关费用,远远不能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20xx年,朱宗祯将安宁堡罐头厂、安宁堡街道办事处起诉到兰州中院,请求对该案重新处理,并索赔77万余元。    朱宗祯的委托代理人窦万国认为,以

3、前朱宗祯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每月400元的生活费用根本无法维持朱宗祯的日常护理。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朱宗祯经司法鉴定属于二级伤残,今后的生活需要护理,还需要后续治疗。法院一审判决兰州市安宁堡罐头厂给付朱宗祯伤残补助金14.5万元、后续医疗费54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9万元,由兰州市安宁堡街道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安宁堡罐头厂和安宁堡街道办均不服,目前已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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