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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基础设施质量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公路建设质量会议提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办法》是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规章,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今年国家决定继
2、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的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学习贯彻《办法》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使质量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
3、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 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 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
4、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
5、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
6、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 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
7、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
8、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鉴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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