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规定(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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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地下室规定(玉环)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意见日期:2012-11-06作者: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玉环实际,现就规范全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城区(玉城、坎门、大麦屿街道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镇(楚门镇、清港镇、沙门镇)的规划区以及玉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范围的新建房屋、集体土地性质或立改套的农村村民建房外,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B级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抗力等级

3、的防空地下室;(三)玉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

4、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6B级抗力等级每平方1000元)的标准,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五、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随同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其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文件应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核;经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设计文件

5、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县建设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确定。七、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应当接受县建设规划局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其专用设备与构配件,必须采用国家批准的人防设备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

6、应当报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县建设规划局予以备案。未通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建设规划局不予备案。九、防空地下室在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十一、地方机关、驻军、企事业单

7、位和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十二、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发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处以每平方米40—80元的罚款,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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