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之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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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

2、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

3、存。  10.易着火的物质有:  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纳;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做蒸馏提纯或蒸馆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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