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ID:5587581

大小:3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19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_第1页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_第2页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_第3页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_第4页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近年来,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各国加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强化。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垄断,所以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恶意诉讼现象,亦日趋严重。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审查、识别、判定恶意诉讼?司法界与理论界认识不一,更无成熟有效的判断、应对及规制措施,是近年来严重困扰法院审判的一道难题。本文试图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实际案例和问卷调查,分析现象,透视本质,总结思考法官在审判、识别、认定以及应对、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有

2、效方法和途径。   一、问题的关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审判难的症结分析   (一)概念多元、交叉、重叠导致司法界定困难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恶意诉讼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表现。所以,首先必须明确恶意诉讼的概念。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1]现实中,对于恶意诉讼,有的用“虚假诉讼、”也有人用“诉讼欺诈”,还有人用“不当诉讼”,“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不当诉讼”、“投机诉讼”等

3、等相类似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交叉、重叠、各有所侧重,即使同样使用“恶意诉讼”,其内涵所指也不尽相同。由于恶意诉讼的概念、涵义不明确,导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内涵更是扑朔迷离,造成法院在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面临诸多困惑。   (二)法律缺位导致恶意诉讼司法规制难   如前所述,我国尚无恶意诉讼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恶意调解结案的,检察院也难以通过行使抗诉权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属于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竞争者,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毁坏对方商

4、业信誉或挤占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等等。由于相应法律的缺位,导致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而使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难以得到规制和治理。   (三)较强的隐蔽性导致法官认定难   恶意诉讼案件,常常是表面貌似正常的诉讼,背后却暗藏手脚,另有玄机。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具有隐蔽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事先周密的策划性而具有较强隐蔽性(有的案件系在律师参与下策划的),使法院很难发现;二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等显著特点,使得法官只能通过其权利载体进行识别判断,不仅需要进行法律判断,而且要进行技术判断,这就使法官很难判断作为权利人的原

5、告究竟是维护自身利益还是恶意诉讼;三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如诉前禁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和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接受有关当事人提出责令停止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法院做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这是世界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通行做法,毋庸置疑,是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设立的,但是,法官在做出诉前禁令裁定之前,按规定只是进行初步审查,而无需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难以对案件真实情况充分了解,所以,它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

6、”,很容易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为其打开恶意诉讼的方便之门。二、问题的应对:辨识、审查与处理法官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因此,即使是恶意诉讼,法官亦必需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裁判。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总结分析实证案例和已有审判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进行辨识、审查和规制。(一)辨识:理清概念与明晰认定标准相结合1.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内涵要想理清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就必须首先理清其基础概念即恶意诉讼的概念和内涵。杨立新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所实施的提

7、起、进行诉讼,或诱使他人提起、进行诉讼,或积极参与、推动诉讼,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诱使他人提起、进行恶意诉讼或积极参与、推动诉讼者,如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察人员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受害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恶意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如虚构当事人、虚构争议事实或证据以提起诉讼或反诉,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能够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却不提起等等,行为人可以单独进行恶意诉讼,也可以共同进行恶意诉讼。[2]   借鉴上述研究成果,依据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

8、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