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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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2、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3、,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

4、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其

5、正常作业。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

6、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

7、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

8、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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