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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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0704(颁布时间)20110812(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文号)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

2、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以及与化学工业区联动发展的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以下简称联动发展区域)。第三条 (区域范围)化学工业区东至奉贤区南竹港、杭州湾围海东侧堤,南至杭州湾围垦海堤,西至杭州湾西侧堤(龙泉港出海闸),北至沪杭公路,面积为29.4平方公里。联动发展区域的四至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第四条 (发展方向和项目导向)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联动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为化学工业区配套的产业,共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

3、界级石化基地。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在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和公用配套项目。第五条 (法律保护)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第六条 (管理职责)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化学工业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由管委会归口管理,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

4、、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四)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五)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动发展区域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会管理,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联动发展区域的其他公共事务,由金山

5、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作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化学工业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本市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建立下列工作机制:(一)重要情况定期协商机制。管委会牵头,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重要情况进行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管委会组

6、建由公安、消防、边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交通港口、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于联动发展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情况。第八条 (一门式服务)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服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内设立机构、派驻办事人员或者定期现场办公,提供“一门

7、式”服务,并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第九条 (专项发展资金)本市设立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化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

8、产业发展战略和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产业发展导向,制定并公布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化学工业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管理,由管委会及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联动发展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由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通报管委会。第十三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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