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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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工程拆除等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

2、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收取管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分别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因专业分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相应责任

3、。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三)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五)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二)违

4、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三)分包的劳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七)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  (八)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管理的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  第七条 

5、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监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监理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二)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八条 同一施工现场使用2台以上塔吊的,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群塔作业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群塔作业方案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生产安全事

6、故的,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相邻工地的相邻塔吊应当按规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塔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一)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三)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  (一)未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强

8、令指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三)承租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  (四)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五)承租单位配备的操作、指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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