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础营灌区专项普查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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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础营回族乡灌区专项培训单位:鲁础营回族乡水利站8灌区专项普查一、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二)普查范围1、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2、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包括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区)的总灌溉面积50

2、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灌区。普查内容包括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设施。3、机电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本专项普查中不再填报机电井灌区。4、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三)普查内容1、灌溉面积普查内容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2、50亩(含)~2000亩灌区普查内容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3、2000亩及以上灌区普查内容(1

3、)基本情况灌区名称,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计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与水费等。8(2)1.0m³/s及以上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渠道名称,渠道功能,渠道过流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及陡坡)数量。(3)3.0m³/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沟道名称,沟道过流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水闸、涵洞、泵站、农桥)数量。(4)0.2(含)~1.0m

4、³/s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0.6(含)~3.0m³/s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农桥、泵站)数量。(四)普查方式1、灌溉面积普查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工作。2、灌区普查以总灌溉面积2000亩为规模界限。划分50亩(含)~2000亩,2000亩及以上灌区两种规模,进行灌区普查。(1)50亩(含)~2000亩灌区。只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该部分内容在灌区清查登记阶段已经完成,直接采用其成果,作为该类型灌区的普查成果。不再填写灌区普查表。(2)2000亩及以上灌区。详细

5、普查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同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灌区内的骨干灌排渠(沟)道,即1.0m³/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与灌排结合渠道,3.0m³/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逐条普查;0.2(含)~1.0m³/s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渠道,0.6(含)~3.0m³/s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分级打捆普查。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一)技术路线总体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见图8-1。8图8-1总体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二)工作流程1、清查登记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在地原则”,对总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全面清查。

6、查清其位置、数量、规模、隶属关系、是否跨县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组织填报机构、填报单位与联系人,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形成灌区普查名单,完成普查填表前的各项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2、填表上报灌区普查表在清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灌区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填报普查表。灌区普查数据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调查等多种手段获取。8灌溉面积普查表由村委会协同普查员进行填报。3、协调平衡在组织普查表填报时,要注意与其他专业普查内容的衔接。其中“灌区专项普查”中的有关指标与“水利工程基本情

7、况普查”中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塘坝工程,“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的灌溉机电井、“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等相关内容及指标进行协调。4、审核汇总由县、地、省、国务院普查机构对基层单位的普查成果逐级审核、汇总、分析、整理,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障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成果质量把关。为保证普查成果的可靠性,对普查成果应按照国务院普查办质量控制要求抽样核查。跨县灌区普查由地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跨地灌区由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跨省灌区由国务院普查办组织相关受益省普查机构及相关单位进行审核。5、形成成果建立普查成果

8、数据信息库和图表库。形成全国灌溉面积及灌区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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