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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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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02.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4.01【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
2、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
3、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
4、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02.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4.01【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6、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7、、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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