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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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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一、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评估活动。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可由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复评。四、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30日内组织船舶全面评估
2、。五、交通主管部门在进行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且至少有1人为该行政许可事项具体经办者之外的人员。六、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水运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路运输管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水路运输业务; (二)具有水运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七、评估小组应根据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调查,重点核实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并制作“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格式附后)。八、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详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3、申请人概况; (二)对照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详细阐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点评; (三)评估结论意见(结论意见由评估小组多数通过,评估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列明)。九、组织评估的交通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评估小组的评估结论。如确能证明评估过程及评估结论有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评估。十、评估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和评估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收取评估费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办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十二、评估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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