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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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

2、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35-第1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第2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第3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第

3、4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第6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箱

4、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第7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35-禁止装车。第1条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第2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使用两用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卸

5、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空箱按其技术条件(试运方案)执行。第3条有关铁路局要结合管内实际,在大风多发区段设立风力监测点,制订大风情况下空集装箱行车办法,确定放行和停站条件,防止集装箱途中脱落。第4条各货检站,特别是大风区段前的货检站,要加强货检力量和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集装箱车装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车不得放行;经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检测发现超偏载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必须果断处置,确保运输安全。第5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

6、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装运(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除外)。-35-第1条铁路箱出境(互使箱除外)、下海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核收费用。第一章办理站管理第2条集装箱办理站除满足铁道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日均发送、到达集装箱之和不小于15TEU;只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日均发到集装箱之和不小于8TEU。2.单条装卸线满足一批20车以上同时作业。3.集装箱堆存能力不小于200TEU,具备总重30.48吨

7、集装箱起重能力(1吨箱办理站和在车上直接装卸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办理站除外)。4.同一箱型办理站间距离不得小于50公里(港口除外)。各单位要定期对管内办理站的办理条件进行核查,逐步关闭、整合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站,推动集装箱办理站布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第3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应严格按照货场条件管理,有关运输协议要明确集装箱交接、免费留置时间等内容,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第4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可在40英尺通用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35-第一章特种箱管理第1条铁路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按“

8、国铁箱”运用管理,服从运输统一指挥。第2条购置铁路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前须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制造。凡未公布编号的,不得上路使用。第3条自备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上路运输,应由托运人向发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发站、到站;2.箱主代码和箱型代码;3.拟运货物品名及理化性质(必要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铁路运输条件鉴定证明);4.集装箱证书或研制技术资料;5.集装箱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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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

2、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35-第1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第2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第3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第

3、4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第6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箱

4、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第7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35-禁止装车。第1条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第2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使用两用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卸

5、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空箱按其技术条件(试运方案)执行。第3条有关铁路局要结合管内实际,在大风多发区段设立风力监测点,制订大风情况下空集装箱行车办法,确定放行和停站条件,防止集装箱途中脱落。第4条各货检站,特别是大风区段前的货检站,要加强货检力量和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集装箱车装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车不得放行;经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检测发现超偏载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必须果断处置,确保运输安全。第5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

6、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装运(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除外)。-35-第1条铁路箱出境(互使箱除外)、下海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核收费用。第一章办理站管理第2条集装箱办理站除满足铁道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日均发送、到达集装箱之和不小于15TEU;只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日均发到集装箱之和不小于8TEU。2.单条装卸线满足一批20车以上同时作业。3.集装箱堆存能力不小于200TEU,具备总重30.48吨

7、集装箱起重能力(1吨箱办理站和在车上直接装卸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办理站除外)。4.同一箱型办理站间距离不得小于50公里(港口除外)。各单位要定期对管内办理站的办理条件进行核查,逐步关闭、整合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站,推动集装箱办理站布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第3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应严格按照货场条件管理,有关运输协议要明确集装箱交接、免费留置时间等内容,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第4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可在40英尺通用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35-第一章特种箱管理第1条铁路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按“

8、国铁箱”运用管理,服从运输统一指挥。第2条购置铁路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前须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制造。凡未公布编号的,不得上路使用。第3条自备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上路运输,应由托运人向发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发站、到站;2.箱主代码和箱型代码;3.拟运货物品名及理化性质(必要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铁路运输条件鉴定证明);4.集装箱证书或研制技术资料;5.集装箱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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