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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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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挪用公款罪一、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公款,包括国库券、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二、对象(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三、行为(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
2、取个人利益的。四、挪用公款的情形五、共犯问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理。六、数罪并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七、转化犯问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处理,根据《解释》,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身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不是客观上不能还,而是主观上不想还,转化成贪污罪;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小案例甲挪用公款100万用于炒股,
3、亏了70万元,这时候我们纪委找他,他一看情况不对,携带剩下的30万潜逃,请问甲挪用的这100万元性质?受贿罪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侵犯的法益和本质法益:职务犯罪的不可收买性。本质:权钱交易。三、行为方式:1、索贿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2、普通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斡旋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4、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4、事后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需要有事先的约定)四、受贿的模式1、交易型受贿模式通俗的来说就是高买低卖的行为,以差价形成利益,完成受贿。2、干股分红型受贿模式3、合作投资型受贿模式4、受托理财型受贿模式本质并不是真正为他人管理财产,他的核心内容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是想通过合法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的受贿本质。5、赌博型受贿模式6、干薪型受贿模式行为模式大多是挂虚职
5、领取工资。其本质也是以合法的手段掩盖你受贿的最终目的。7、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模式五、既遂标准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以接受贿赂为既遂。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以实施了索要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贪污罪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
6、员论。二、主体小案例甲通过伪造大学派遣证、毕业证等文件,成功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成为领导之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国有资产。请问,甲可不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三盲”法院院长姚晓红2、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租赁、临时聘用人员。三、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职务权利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2、手段: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侵吞: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窃取:就是我们常说
7、的监守自盗。骗取:行为人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取得公私财物。四、对象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公共财物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五、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务作为区分标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行为,但公共财务尚未实际转移出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被认定为贪污未遂。六、与职
8、务侵占罪的区别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模式是一模一样的,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只不过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谢谢大家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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