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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
2、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
3、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
4、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5、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客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客观因素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和贫困深度等,其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
6、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中央和省级发展资金年度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全省优势特色产业,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二)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予以倾斜。(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定比例作为扶贫绩效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分配。第三章资金使用
7、与拨付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重点贫困乡(镇)、村及其他重点贫困地区。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三)围绕提
8、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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