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doc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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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

2、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收征管法》第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

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91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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