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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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淮刘忽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可见遂这种观点是把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等同看待的。,,笔者认为这一源于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为依据,并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整个刑法理论相适应的

2、而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观点相矛盾,因而,运用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是不可取的。,,我们知道资产阶级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很大的特点这就是犯罪钩成与刑事责。,:任的严重脱节这种脱节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了犯罪构成还不足以负刑事责任因为、、。负刑事责任还需要具备有责性违法性可罚性等条件二是不具备犯罪构成也可能负刑事,,责任因为它们的刑法规定的主要是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行为只有在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悄况下才负刑事责任。相应地,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就是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未遂犯被视为不具备犯罪钩成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例外正是这种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3、的产重脱节使得资产阶级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了很大的局限性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破坏法制在刑法理论上留下了缺口,、我国的刑法理论则借鉴了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某些积极成果强调犯罪构成与犯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有机统一力图建立一种能概括各种犯罪情况的新的犯罪构成体系使犯罪构,,成成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这不仅使犯罪构成对刑法的适用具有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因而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根据这一基本设想所确立的犯罪构成就应当是认定各种犯罪,包括既遂形态、未遂形态以及预备形。态的犯罪的唯一的和必要的根据.`应当说,·上述基本设想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立

4、法精神的,因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并不限于既遂状态的犯罪也包括未遂状态的犯罪首先我国刑法总则第20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及其刑事责任这就是从总体上确立了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而不是。,把犯罪未遂作为负刑事责任的例外其次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的罪状一般都没有,,规定成立既遂需要具备的犯罪结果所规定的实际上是包括既遂和未遂在内的犯罪而不是,象资产阶级国象的刑法那样一般只针对既遂行为作规定未遂犯只在认为需要处罚时再作特别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故意杀人”,而没有把发生他人死亡的罪状是结果作为其条件之一而故意杀人当然包括了故意杀人的未遂情况在内。可见我

5、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走都种认为我国刑法以处罚既遂罪,”,。一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罪为例外⑧的观点显然是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根据上述既然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是负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既然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包括了未遂罪的犯罪构成那么未遂状态的犯罪当然也就是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那种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从而把犯罪未遂排除在具备犯罪构成各项要件之外的观点不仅是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矛盾的。的基本观点相矛盾的,,实际上以所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

6、件为标准是无法认定犯罪的、。,既未遂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把成立既遂需要具备的犯罪结果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强好妇女抢劫等犯罪的规定中是无法找到关于死亡奸入.、“占有财物”等结果的规定的,如果说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的话,那么在我国刑法中就不存在犯罪未遂了。如果硬说我国刑法已把成立既遂需要具备的犯罪结果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则是不尊重事实的。因此,那种所谓的“结果犯”之说,即,把成立犯罪既遂需要具备的结果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具备这种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是站不住脚的。遂的观点应当明确,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完成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间题。前

7、者是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它是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间题的。而犯与脚的完成即犯罪的既遂则是犯罪的一种终结形态,它所说明的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是否把犯罪进行到底。因此,所谓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并不是指犯罪构成的完成与否。那种把完成犯罪等同于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完成形态的界限。严格地说,犯罪构成只,,有具备与不具备之分而无所谓完成与未完成之分因为完成与否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依据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绝不是为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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