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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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配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一篇建筑专业审查要点1.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审查要点: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和相临地块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尤其是紧临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的阳台、空调板、雨蓬等。2.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2、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要点: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注:本条中的“施工工艺”对应设计图纸中的“构造做法”。1.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审查要点:⑴外墙饰

3、面砖工程应当符合《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⑵采用外保温的外墙面不得粘贴饰面砖(板)。⑶不得在架空楼板底部抹保温砂浆或在挤塑板下抹灰。⑷装饰百叶等构件应有构造连接措施。⑸禁止使用GRC构件。2.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饰面材料采用石材饰面板的,鼓励采用干挂式施工工艺进行施工,限制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确需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材饰面板墙面的离地高度不得超过3米。审查要点:⑴建筑外墙饰面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的,粘贴离地高度不得超过3米

4、。⑵建筑外墙饰面采用干挂式构造作法的,结构专业应当经过计算,构造柱和加强梁应设计到位。1.第十五条 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在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不超过24米的区域粘贴饰面砖(板),且粘贴饰面砖(板)部位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

5、的施工工艺。审查要点:⑴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含马赛克)。⑵不应采用玻璃雨蓬作为遮挡防护构件。⑶绿化带、裙房应为不上人活动区域,且进深1.2m以上。⑷特殊建筑例如集美区嘉庚风格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项报批。2.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审查要点

6、:⑴不应采用玻璃雨蓬作为遮挡防护构件。⑵绿化带、裙房应为不上人活动区域,且进深1.2m以上。1.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审查要点:⑴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⑵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2.第二十一

7、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审查要点:⑴金属幕墙不得采用抛光金属板。⑵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其余路段10米以下不宜设置玻璃幕墙的部位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若反射比高于此值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1.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

8、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审查要点:⑴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⑵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特别是空调设备搁板),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2.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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