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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中原大学侨与外国学生助学金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原大學僑生與外國學生助學金辦法92.01.16第784次行政會議通過94.06.02第813次行政會議修正95.02.09第821次行政會議修正97.02.21第845次行政會議修正100.10.06第890次行政會議修正101.03.01第895次行政會議修正102.07.04第910次行政會議修正103.05.01第920次行政會議修正103.10.02第925次行政會議修正104.07.02第933次行政會議修正104.08.20第934次行政會議修正105.03.03第940次行政會議修正依據105.08.25原秘字第105000
2、2657號函修正106.03.02第950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一 條本校為招收「具有潛力、有心向學」之僑生、港澳生與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並提供成績優良、經濟弱勢、家境清寒等學生入學後在學期間之助學金,以實現本校國際化之目標,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特設置本辦法。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之僑外生係指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第 三 條大學部僑外新生於個人申請階段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申請助學金,經過審查通過者,依比序於入學後之第一學期核發下列相關助學金:一、學雜費全額減免。二、
3、學雜費減免二分之一。三、助學金新台幣16,000元。在校僑外生學期學業成績達該年級系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者,得檢附成績證明文件於次一學期初申請助學金,經過審查通過者,依比序核發前項助學金。第 四 條研究所僑外生申請助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研究所僑外生經審查入學通過者,依其申請條件,碩士生自入學年度起,至多核發減免全額學雜費二學年,博士生自入學年度起,至多核發減免全額學雜費及校園住宿費四學年。學生所屬學術單位頒發之助學金不在此限。二、碩士生及博士生自入學年度第二學年起,經系所或指導老師推薦逐年申請。為鼓勵學術單位招生,前項助學金額依學生所屬學
4、術單位頒發之助學金較高者優先考量。第 五 條獲頒發本辦法助學金之僑外生每學期應履行服務義務,服務細則另訂之。第 六 條僑外生入出境應向學生事務處境外生暨住宿服務組報備並留下紀錄,離境4週以上者,取消當月助學金資格;離境超過9週者,取消該學期助學金資格。第 七 條僑外生主動通報在校外全職工作者,取消其助學金資格,但已領取之助學金不追回。如未通報經查獲,應全額退回工作開始日起算獲頒發之所有助學金。第 八 條僑外生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違反校規經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助學金。第 九 條已領有教育部、外交部頒設之獎學金者,不得再領
5、取本辦法之助學金。第 十 條已領取本辦法之助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校內其他獎助學金。第十一條本辦法助學金之審查,由學生事務處及國際暨兩岸教育處組成委員會討論決定之。前項委員會的組成以副校長、學生事務長、國際長、副國際長、學務處境外生暨住宿服務組組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人員得於審查委員會議列席。第十二條每學年助學金名額及核發金額,應依該學年度預算規模研商議定後調整。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106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104及105學年度入學且未獲得助學金之在學生亦適用。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6、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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