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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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调对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检调对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一由“秋菊打官司”引发的思考《秋菊打官司》是数年之前的一部电影,电影的结尾颇耐人寻味:一辆呼啸的警车带走了村长(轻伤害案件的侵害人),而因为丈夫(受害人)被村长打了之后没有“说法”,而坚持不懈地要个“说法”的秋菊(受害人家属),并没有因为村长被抓有了“说法”而流露出胜利的喜悦,相反,她追着远去的警车,嘴里念叨的却是“我只是想要个说法,咋把村长人给抓走了呢?”一一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影片折射出的在法律意识初萌的乡村,传统的乡土意识与现代意义的刑法发生的碰撞发人深思。

2、尽管我们正在向工业大国努力,我国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在国土面积中山绝对优势,农业人口由总人口的80%,即使是居住在城市的人们也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血肉联系。“乡土社会”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特点,而“乡土社会”的本质是“熟人社会”,所谓“熟人社会”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地是建立在感性基础上,而非建立在理性基础的社会。它与西方工业国家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陌生人社会”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我们现在的立法由于要“与国际接轨”,很大程度上借鉴或照搬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大程度上表现为“陌生人立法”或“城市立法”,所要解决的却是“熟人社会

3、”或“乡土社会”的矛盾和问题,这显然是不相适应的。而任何一种法律或制度的制订,都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在我国这样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的农业大国,如果立法者不考虑我国占XX%的人口还处于“熟人社会”,过于激进地套用西方“陌生人法律”,类似《秋菊打官司》中的尴尬就无法避免。从我国的历史来看,民众有着“畏讼”、“耻讼”传统。普通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求诸诉讼的。在民众看来,如果因为某件事(比如说轻伤害案件)而将侵害人给告了,或者侵害人因此被判刑坐牢了,那就意味着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恩断义绝,两个家

4、庭乃至两个家族之间从此结怨,有的甚至世代结仇。而在农村社会,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往往是熟识的,有的还有亲属关系,在民众“耻讼”的思想传统与“和为贵”的道德评判下,被害人反而得不到舆论的支持和同情。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害人首先求助的是“调解”,求助于家庭调解、宗族调解、村组织调解,乡以上行政机关的解决,只有以上这些路子都行不通时,才会最终求助于法律(这也是我国农村信访事件多而诉讼案件相对少的原因)。相较之下,不伤和气的“调解”由于着重解决双方思想认识上的“心结”,可比和风细雨,成为民众的首选;而无法达成一致认识后撕破面皮的“诉讼”,可比疾风骤雨,则是不得已

5、之选。正是从我国这样的基本国情出发,“检调对接”机制顺应了民意,展现了法律人性化实施的另一面,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润滑剂作用。对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钝化了矛盾,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检调对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接受调解,侵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基础上的,加上侵害人能受到从轻处理(不被起诉或被建议从轻判处),使得双方之间原本激化的矛盾得以缓和纾解,避免了结怨生仇。2、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侵害人本身主观恶意并不大,且已认罪悔罪,加上由于自己能被从轻处理,对被害人的赔偿态度亦会表现积极,避免了过去“认坐牢不

6、认赔钱”的后果,从而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实际有效的保障。3、“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维护司法公正、顺应民意的基础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坚持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前提下,选择了当事人双方都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法律的施行更得民心;“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使得一批侵害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在侵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而不起诉,不仅使矛盾得以化解,而且因毋需进人起诉、审判程序,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

7、:首先要明确“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是建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的一种工作机制,无论如何,它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作出任意性解释。其次,一定要坚持调解自愿原则,以避免“后遗症”的发生。“检调对接”一定要建立在被害人与侵害人自愿调解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切不可盲目躁进,为了“对接”而“对接”,造成口后双方再起纷争,这样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背离了“检调对接”的初衷,反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第三、严格把握“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适用的轻微刑事案件仅限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

8、伤、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而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备认罪悔罪表现的;2、被害人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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