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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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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租赁权的物权化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是转移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对象主要是物,租赁物须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特定物。3.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4.属于继续性合同。5.兼具债权与物权特征。律考真题(2000-3-25-单)甲去外地做
2、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A.抵押权B.质押权C.承租权D.借用权司考真题(2005-3-56-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二、租赁合同的种类(一)使用租赁与用益租赁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因占
3、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三)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定期租赁租期的更新:约定更新(即续订,第214条);法定更新(第236条)。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三、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表现与特殊效力(一)表现: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第215条)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
4、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第232条)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第236条)4.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不定期租赁。(二)效力: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2条)。律考真题(2000-3-26-单)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
5、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2.对租赁物和租赁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3条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3.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条件。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7、,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4.承担租赁物上的合法负担,返还租赁物的有益费用5.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并及时退还押金和其他担保物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按约定的方法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
8、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2.妥善保管租赁物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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