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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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传统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物权法》将其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

2、替物。担保物权不以物之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属于价值权。分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质权);优先性担保物权(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如抵押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占有:《物权法》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确立占有制度,但在某此领域存在类似占有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对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都作了规定,填补我国民事立

3、法的空白。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动产的取得须以善意受让为要件,恢复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公然占有与隐弊占有,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公然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和平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对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不同的要求;直接占有(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与间接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有

4、: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的果实落入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保护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自力救济权;不当得利返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对善意占有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恶意对占有物使用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善意

5、占有人对占有物使用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债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信用、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

6、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而属于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形成合意,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的概括承受,主要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债的灭失:清偿(可由第三人清偿);抵消(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提存(孳息归受领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受领人承担);免除;混合(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合同法律制度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

7、不适用,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出现此种情况时,一律由债务人负担,双务合同中,一方履约,另一方违约,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效果。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责任的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要求行为能力是必要条件,无偿合同只享受合同规定权益的一方不受行为能力限制,有偿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有偿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时,善意人可不返还财产,而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财产。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二者的

8、成立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不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求限制。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约可以撤回,但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但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否有争议的,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定为合同成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对当事人未以书面或口头形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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