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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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卷第2期高校教育管理V0If8N0220l4年3月JournalofHigherEducationManagementMar2014doi10133l6/JcnkiJhem201402007l惠圈论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张利国,严翔。(1大连民族学院墨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llss00,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ooo3])摘要:在一定争件下允许和鼓励民办高校产权合理流动,不仅符合资本本身的还利特性,也是优化组织体赍本机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万式民办高校产权流动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产权流动,要始终坚持维护教育的叠益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

2、则以度法制化原则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主要涉度举办者产权流动和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当前,影响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主要障碍在于产权体系残缺,产权流动不完整;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易成本较高;产权流动不规范,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明晰举办者与民办高校的产权界定,建王完整的教育产权流动体系,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建王和完善民办高校产权交易市场,并积极完善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相关法律体系关键词:民办高校;产权流动;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0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l6738381f2014)02003806按照德姆塞茨对产权的经典定义:产权,就是一指使自己或他人收

3、益或受损的权利j。马克思也、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原则说过“资本的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一)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就是使自身增大或增值。产权作为一种可体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也是民办高校的现价值的财产收益,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流动,不价值追求。所谓教育的公益性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仅符合资本本身的逐利特性,也是优化组织体资五点: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不以营利为本机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甚至抵御风险的有效目的;三是由国家举办;四是追求平等;五是强调途径。长期以来,由于一直固守教育的公益性和非经济取向。就民办高校产权流动而言,即强调非营利

4、理念,对教育产权过分强调其稳定性和持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不同于商业企业的产权流续性,使得很多教育资产一直处于低效、无效营运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甚至闲置的状态。加之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作为价值取向。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必须始终少、融资能力弱,极大地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强调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在产权转让的主体、教育的非营利性强调的是盈余不能分配给成员,对象、产权转让方式和价格、产权转让收入的分涉及“分钱”的问题,而通过产权流动提高民办高配方面要进行科学界定。校的投融资能力,涉及的是如何“赚钱”及理财的(二)教育的可持续发

5、展原则问题,只要赚钱合法并且继续用于扩大民办教育教育本身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和不可中断性事业,就应该提倡和鼓励。因此,允许民办高校的等特点,这决定了教育资本的流动或转让必须保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流动是非常必要的。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在资本的流动方向上收稿日期:2o131o1o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3YJC88OLO8),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教育科研立项课题(LMJX13021)作者简介:张利国,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教育法研究。严翔,硬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主持人简介:王洪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教育学博士,从

6、事教育基本理论与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网络出版时间:20140120网络出版地址:http:∥一cnkInn/k⋯/d0I/1013316/jcnkI—he201402007Itml第2期张利国论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应该具有专向性,即无论内部还是外部的流动都用途。应严格限制在教育领域,不得因资本的流动改变2.举办者原始出资权的继承。即举办者为教育的属性。二是产权转让的价格要遵循自愿公自然人时,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举办者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产权转让的价格,的原始出资权。学校章程对此有另外规定的,依不得人为低估或高估。三是国家应制定

7、有利于教其规定。育产权合理流动的相关立法,规范产权流动的程3.举办者原始出资权的赠与。举办者可将序,积极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其原始出资权无偿赠与他人,但学校章程另有规(=)法制化原则定的除外。产权流动涉及人与人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当然,为保证民办高校财产的稳定性,可以对化,并导致财产归属或财产效益归属的重新配置,民办高校举办者产权的流动设定一定的限制性条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法制化原则应件:一是不得撤资的规定,规定民办高校办学未满成为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包五年,举办者不得撤回投资;二是实行备案制,即括:

8、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产权界定;二是深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举办者对其原化对产权流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认识,传统意义上始出资权的转让或赠予须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对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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