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课题资经费使用补充规定.doc

开放课题资经费使用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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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补充规定1.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获得资助的课题组成员可以提出计划,享受优惠待遇使用本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2.开放课题资助经费范围:(1)课题组成员来本实验室开展研究使用仪器的机时费;(2)课题组成员来本实验室开展研究的旅差费,及少量的实验耗材费,资料复印费;(3)课题组成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公务费(会议通知里有明确标注);(4)署名本实验室名称,或注明受本实验室资助,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应提供收取版面费正式通知);(5)以“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

2、范大学)、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由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版面费(应提供收取版面费正式通知)。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第(1)项开支,第(2)、(3)、(4)项开支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40%。3.本校教师获得本开放课题资助经费仅用于来实验室做课题研究使用仪器的机时费。4.用于从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冲销的正式发票的抬头应写明“福建师范大学”,报销款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壹仟元)的,以转账方式支付;购买物品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含贰佰元)的,应作为福建师大资产,在福建师大资产处立账,结题时归福建师大所有。5.开放课题资助经费

3、不外拨,课题到期时,未用完的资助金额不自动续延。6.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各项支出按福建师范大学有关经费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核报销手续;同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福建省及有关高校的财务规定。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2017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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