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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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第1.0.8条无标定人数

2、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

3、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

4、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5、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

6、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7、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

8、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建筑布局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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