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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六章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
2、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
3、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
4、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
5、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6、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各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限额、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并依法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
7、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可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原则上进行内部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跨部门、跨区域调剂的,由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调剂方案,报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剂。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五
8、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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