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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0
《民用航空无电频率分配准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分配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4-04-0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分配准则 第1条 主要通信方法(PrimaryMeansofCommunication),指在正常情况下航空器与其他地面电台间,在有替换通信方法存在时,首先选用之方法。 第2条 替换通信方法(AlternativeMeansofCommunication),指一种供给相等通信情况之通信方法,以与主要方法(PrimaryMeans)替换
2、使用。 第3条 频道(FrequencyChannel)指频谱之连续部分,适用于以特定发射方式传送者。 第4条 单工(Simplex)指两电台间,同时间内只能单向通信之方式,在航空行动通信(R)业务中,可细分如左: 一单频道单工(SjngleChannelSimplex) 二双频道单工(DoubleChannelSimplex) 三移位频率单工(OffsetFrequencySimplex) 第5条 单频道单工指两台间以同一频率频道之单工
3、通信。 第6条 双频道单工(DubleChannelSimplex)指用双频率频道以供双方各用其一之单工通信。通常视为跨频段(CrossBand)通信。 第7条 移位频率(OffSetFrequency)单工指在两台之间向每个方向,在支配之收发频谱范围内,以允许差异之频率(偏离中心),作单工通信。 第8条 双工(Duplex)指电信在两台之间,可同时由双方相对通信之方法。 第9条 机航通信(OperationalControlCommunic
4、ations)指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OperationAgencies)与航空器之通信,以管理飞航作业。 第10条 航空器在空中遇险时,应以使用中之正常频率与台北区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连络。 第11条 航空器在毁机失事(CRASH)或迫降水上(DITCHED)之后,应尽可能利用多数电台,包括定向电台、海上行动业务电台等能共同守听之频率呼救。 第12条 航空器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呼救时,得利用海上行动船舶诸频率中之四一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
5、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千赫呼叫。 第13条 航空器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一六○五至四○○○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二一八二千赫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求援。 第14条 航空器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五○○千赫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求援。 第15条 营救地面电台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频段,或四○○○至二七五○○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A二发射,以五○○或八三六四千赫呼叫。 第16条 营救地面电台所用频
6、率,如经核定在一六○五台二八五○千赫频段或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频段及(或)二三五至三二八.六兆赫频段者,应使用A三发射以二一八二千赫或一二一.五兆赫及(或)二四三兆赫呼叫。 第17条 营救(Survival)无线电设备之频率应使用一二一.五兆赫或二四三兆赫。 第18条 搜寻(Search)与救护(Rescue)用频率如左: 一高频(HF)设备之频率,为三○二三.五千赫及五六八○千赫。 二搜救协调中心(RescueCoordinationCenter)与
7、执行搜救业务航空器间连络用之特别频率应视区域性之规定,自航空行动频率段中选用之。 三民用航空器参与搜救任务时,正常情况下,使用指定之航路频道与台北区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联络。 第19条 航空行动通信(R)业务(AeronauticalMobil(R)Service)使用之中、高频(HF)段为二八五○至二二○○○千赫间频段,其使用必须遵照国际电信联合会无线电法规之有关规定。 第20条 航空行动通信(R)业务三十兆赫以下频段之使用方法如左: 一三十兆赫以下航
8、空行动通信(R)业务,应使用单频道单工通信,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在某区域内获得同意时,得使用移位频率单工。 (二)航空器与海上船舶电台间通讯时或航空器与航用电台间利用航空电台间利用航空器所用无线电导助设备可以发射语言性能通信者,得使用双频道单工。 (三)机场管制与进场管制通信,得使用单频道单工、移位频单工或双频道单工。 二移位频率单工通信之使用方法如左: (一)使用移位频率单工无线电报(A一)对,航空器电台应以支配于此用途之频谱部分“中心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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