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误区与法治出路-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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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卅警列2014.10LANZHoUXUEKAN■法学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误区与法治出路赵忠龙(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得以保留的合法性基础,文章分析了两种典型的认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误区,厘清了国有企业营利事业、慈善捐赠、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和社会责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提出了普通公司立法与特殊企业政策立法的复合调整机制,并针对竞争型国有企业与公益型国有企业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政策思路。国企改革法治出路的关键应该在于,为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反映其利益要求的渠道与平台,凝结社会共识,使

2、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合理的期望诉求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来得到体现。[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营利事业;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IyY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4)10—0086—08[收稿日期】2014—03—28[作者简介】赵忠龙,男,甘肃民勤人,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公司法、金融法等。[基金项目]2013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企业投资缅甸的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3Y373);云南大学

3、人文社科青年研究基金项目“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以股东积极主义法律环境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云南电网公司博士后研究课题“转型背景下的中国电力产业规制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一所有权的形式保有国民财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一)国有企业的界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政企分开”是我国国有企业虽然企业或公司的概念与内涵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是改革的目标之一,然而这个目标却与上述两个定义都存在着一旦将问题集中于国有企业,改革开放至今三十余年仍没有逻辑的内部矛盾与错乱。根据定义一,在企业最终股权归属可以广泛接受的定义和分类。代表性的概念有如下两种定全体人

4、民由政府履行出资职能,国有企业事实上不可能摆脱义:定义一,我国学者一般倾向于股权导向,即认为国有企业政府的影响,政府也从来没有试图完全放弃控制或影响国有是指最终股权归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企业,由国家(或政企业,如果在此前提下仍然坚持“政企分开”的立法政策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理论上其法律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可能是一种变相的侵害所有者权益。而根据定义二,世界银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定义二,但是世界银行却行并不排斥政府存法框架内行使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权,认为,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拥有或控制,靠出售货物和服务获甚至鼓励政府基于其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对企业的管

5、理和控得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该定义强调政府的控制与管理决制,而这实际上却不是中国学界曾经一度追求的理想模策权,那些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政府间接持有式⋯“政企分开”。国有企业自身并不与“大政府主义”或大部分股份的企业都可以纳入国有企业的范畴。也就是说’自由市场制度主义”发生直接的价值关联,国有企业在事即使国家(政府)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少量的股份但仍可以进实上既不能支持论证“大政府主义”的合理性,也不能支持行有效控制的话,那么该公司也属于国有企业。_2上述两种论证“自由市场制度主义”的不合理性,但是国有企业法律定义各有侧重点,核心区别是政府是否需要

6、对部分企业保留概念的模糊与逻辑错乱却可能误导政府或社会公众对“大最终股权,因此一个国家在什么意义上定义国有企业取决于政府主义”或“自由市场制度主义”的价值判断。这个国家的国情,以及这个国家在多大规模上以最终股权或在实证意义上,国有企业天然兼具“政府”和“企业”的86双重性质,这也是产生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与实践“误其二,对于围有企业而言,其“政府性”的背景特性要求区”的根源。“企业”性要求国有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国有企业天然担当社会公益,基于创设国有企业的具体事业目标,追求更大的经营自主性;而“政府”性则要求国有企业目的和法律,不同的国有企业所具有的

7、“社会责任”内涵有以公共利益为第一目标,“政府”性越强,赋予国有企业的经所差异和侧重而已,因此国有企业在“企业性”之外所担当营自主性就越弱。“政府”性与“企业”性的矛盾是定义国有的社会责任应当来自于法律和政府规制政策的明确规定。企业并有效规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困难所在。当下中国对于政府仅仅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企业而言,本质上属于国企改革正面临着关键的历史转折点,能否厘清国企社会责普通公司,其盈利最终归属于股东——国家公共财政,因此任将直接影响能否有效论证国有企业存在的合法性(1egiti.其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经营实现最大限度的营利。但macy)与正

8、当性(justification)。是对于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国有企业而言,如中国铁路、国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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