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

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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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目前,涉及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律上一般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这在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中并无争议,但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因最高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据此,形成了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而其他医疗纠纷却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损害赔偿解释》处理的二元论局面,并进而导致患者在获赔的数额上距差甚

2、大,尤其在死亡赔偿金项目上更为明显和突出。据此,笔者试着就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法院应否支持死亡赔偿金作粗略浅显的探讨,以期能够获得抛砖引玉之功效。一、案情介绍2007年12月24日,喻某送妻子兰某到某医院分娩,该医院对产妇兰某例行常规检查后,对产妇兰某确诊为“G3P140﹢6周孕先兆临产”,并将产妇收治入院,选择阴道分娩方式接生。12月25日10凌晨2:00许,产妇胎膜破裂,宫颈未开,先露未降,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凌晨4:00许,产妇兰某的宫颈仍未开启,先露未降。凌晨4:30许,产妇兰某突然全身麻木、抽搐,出现羊水栓塞并发症状。产妇兰某在羊水栓

3、塞发生后,胎儿娩出前,医方适用了缩宫素。在子宫收缩过程中,产妇兰某的羊水栓塞病情加重,导致产妇兰某死亡。2008年4月28日,广安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喻某不服首次鉴定,向法院起诉医院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4380元,并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1月15日,四川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喻

4、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46934元。医院对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以“责任划分不公平,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判决死亡补偿金”为由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二、应否赔偿死亡补偿金,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10上述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死亡补偿金项目,其根源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补偿金赔偿项目,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却规定有死亡补偿金的赔偿项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5、依据无疑将导致医院是否赔偿患方高额的死亡补偿金。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纠纷中应否赔偿死亡补偿金的问题,无论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法学理论界,均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就法院来看,各地法院对医疗事故纠纷中是否支持死亡补偿金赔偿项目纷纷采取不同的观点和立场,有支持患方死亡补偿金的,也有不支持患方死亡补偿金的,面对这种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局面,各地法院均感到棘手。就患方来讲,患方认为: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一,其他侵权纠纷均有死亡补偿金,而医疗事故纠纷中却没有死亡补偿金,无疑在适用法律上显失公正。就医院方面来讲,如果医疗事故纠纷中支持了死亡补偿金,医院面临如此高额的赔偿代

6、价,不敢对外提供医疗,显然对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不利。学界中专家、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因此,死亡补偿金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已经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之前,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个适用标准。三、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应当支持患方主张的死亡补偿金。10(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缺乏死亡补偿金,在实务中造成诸多弊端,且与侵权赔偿原则相悖。最高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据此,在当时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就把死亡赔偿金纳入精神抚慰性质范畴,没有单项规定

7、死亡赔偿金项目,这是造成该条例中缺乏死亡补偿金的根源。从法理上分析,侵权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实际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损益同销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立足于“保护人权、填平损失、公平公正”10。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时没有规定死亡补偿金赔偿项目,在制定当时比较符合我国的政治环境、政策环境以及经济、文化水平,但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和侵权法理的日臻充实、成熟,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对死亡补偿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摒弃了之前的精神抚慰性质认识,更加合理客观的认为具有物质性损害赔偿的性质。因此,《医疗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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