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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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10.1.2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10.1.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10.2主控项目10.2.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

2、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相关技术性能的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0.2.1-1的规定。表10.2.1-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保护罩(玻璃或塑料)格栅透光罩透明磨砂、棱镜荧光灯灯具75%65%55%60%——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75%————60%60%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0.

3、2.1-2的规定。表10.2.1-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标称功率(W)18202230323640镇流器能效因数(BEF)电感型3.1542.9522.7702.2322.1462.0301.992电子型4.7784.3703.9982.8702.6782.4022.270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0.2.1-3的规定。表10.2.1-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谐波次数n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22330×λ510779511≤n≤31(仅有奇次谐波)3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检验

4、方法:在现场根据照明光源、灯具的清单和照明平面布置图,进行实物检查及产品资料与实物的核对检查,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应与实物相符合、10.2.2在通电试运行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平均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1平均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第6.1节现行值的规定。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平均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检查数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第5章中对不同建筑不同房间或场

5、所的划分,每类房间或场所至少抽测1个。10.2.3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和电缆、电线的标称值,且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值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表10.2.3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0.536.00.7524.51.018.11.512.12.57.4144.6163.08101.83161.15250.727350.524500.387900.268950.

6、1931200.1531500.1241850.09912400.07543000.0601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检因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的相关要求进行,在电缆、电线进场是抽取符合抽样规格3m长的电线电缆见证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12.2.4工程安装完成后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

7、-10%。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0.2.4中规定的允许值。表10.2.4谐波电流允许值标准电压基准短路容量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KV)(MV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1129.7188.6167.88.

8、97.1146.512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系统标称电压的2%,短时不得超过4%。5低压配电系统补偿后总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设计值。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灯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对于公共电网谐波电压、电流值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出线回路、低压配电照明出线回路及动力和其他回路处测量;对于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和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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