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法历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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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公司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2、【答案】A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

3、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4、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5、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

6、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C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选项A、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择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时设立上述两种企业。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

7、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

8、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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