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范文之教职工暑期休养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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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工会范文之教职工暑期休养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组织教职工暑期疗休养是落实《教师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广大教职工陶冶情操、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增进友谊的好形式,是学校进一步开展“凝聚力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  休养对象  于2012年教龄已满三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休养年段  从2012年—2014年,三年为一轮。  四、休养地点  根据每年区教育工会推荐的休养地点,供教职工选择,后由学校统一安排。  休养费用  1、享受本轮暑期休养活动补贴费的规定:  (1)

2、教职工在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休养活动时,方可享受全额休养活动补贴费。  (2)教职工参加暑期休养总经费等于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养补贴费时,学校金额支付休养补贴费后,其余超额部分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若总经费少于本人可享受的休养补贴费时,学校仅支付游程的经费。  (3)教职工自行外出旅游或因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休养活动的,作自动放弃这轮休养,学校不作任何补贴。  (4)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第四年)起的在岗教职工,方可享受本轮休养活动补贴费。  (5)教职工在本轮内参加暑期休养活动享受基本补贴费1000元,

3、另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在岗休养补贴费,视工龄每一年补贴20元。  (6)本轮休养工龄以实足计算。  2、凡本人已确定休养时间、地点、交好款,而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去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负责。  3、本实施意见仅适用本轮(2012年至2014年)休养活动。  六、注意事项  1、教职工暑期休养只限本人享受,不得由家属或其他人员代替。(如家属要一起随同休养,经学校同意,费用由其本人自负)  2、在休养过程中,听从领队指挥,相互照顾,遵纪守法,若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凡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休养

4、活动,工会负责宣传、发动报名工作,休养活动自出发起全程由组织部门负责。  4、本实施意见解释权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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