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

ID:5544501

大小:519.50 KB

页数:74页

时间:2017-12-17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_第1页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_第2页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_第3页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_第4页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班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习题班讲义第一部分题型、题量分析1.单项选择题(24题左右、24分)2.多项选择题(20题左右、40分)3.判断题(10题左右、10分)4.不定项选择题(13题左右、26分)第二部分习题讲解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二、法律关

2、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要点主体(2010考)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4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客体(2009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4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④人身。【关注】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74(2010

3、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二)法的分类(2008考)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

4、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注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六、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

5、情形解决经济纠纷途径不适用情况仲 裁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74复 议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

6、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七、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

7、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

8、法律、经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