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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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巡视检查要求,以及各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2引用标准水利电力部(87)水电电生字第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7.1)SDJ336—89《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23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3水工建筑物运行的基本规定3.1合理调度。正确地运用水工建筑物,保证工程安全、可靠、完整,使之达到稳定、坚

2、固、耐久,并能满足抗渗性、抗蚀性等要求。水工有关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的检查、维护和修理,消除所有不利因素,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3.2水工建筑物在各种工况下的运行水位,均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高水位。在任何情况下,水库水位的下降速度,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内,以保证土石坝坝坡、库区岸坡以及有关水工建筑物的安全。3.3各水工建筑物所承受活荷载不超出《水工建筑物荷载表》表1—1所规定的荷载。若有特殊原因,要超过活荷载,应对建筑物稳定性、应力变形进行校核和必要的试验,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固措施)。一般部位由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部位应提出专

3、题报告,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与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会签批准,才允许超荷载运用。3.4水工建筑物应保持原设计的结构型式,不得任意改变,若特殊需要,局部一般性改变,应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重大的、重要部位的改动,应提出专题报告,经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送主管局批准,才可实施。3.5做好大坝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所造成的破坏。3.5.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3.5.2禁止在水域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3.5.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

4、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3.6在水工建筑物附近,不应进行爆破工作,若有特殊需要必须爆破或开挖,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和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进行爆破工作时,须由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本人或指定专人直接监督,所要求的各种保护措施,应严格执行。3.7在水工建筑物区域内,所有岸坡和各种开挖或填筑的边坡部位及其附近,不得随意施工,若需要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坍塌或滑坡等事故,并经开发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才允许进行。3.8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

5、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3.9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食,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3.10泄水建筑物泄水时,尽量少开1#、2#闸门,以免刮风时水雾对开关站的影响,同时减轻对防洪墙基的掏刷。3.11各水工建筑物应建立“大坝安全册”的档案,全面记载涉及大坝安全的一切重要记录和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六个方面:3.11.1工程特征和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蓄水验收各阶段的原始资料等。3.1

6、1.2观测、检查、维修、改建及科研试验的主要成果。3.11.3运行的重大异常、缺陷、事故处理等记录。3.11.4历次大坝安全检查结果及有关大坝安全记载等。3.11.5大坝历史情况重要照片和图表。3.11.6其他有关大坝安全的重要资料。3.12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做好水电站防汛工作,确保大坝安全度汛。3.12.1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运行。3.12.2严格按照每年公司防洪度汛方案和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监测、巡查和维护,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施完好。3.12.3每年汛前,对大坝建筑物、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系统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

7、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讯畅通、照明充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3.12.4根据设计要求和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大坝定期运行监测、记录和维护,并进行经常性监测资料分析工作。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测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暴风雨、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征兆时,应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加密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设监测项目。3.13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按照设计和有关的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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