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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波市教育局文件甬教职成〔2004〕391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局以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已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在省级及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11二○○四年
2、十一月二十五日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等);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时可按专业大类注册(
3、入学一学年后应确定具体的专业)。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取消其学籍,并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注册的新生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教育班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和挂钩的高职院校。11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
4、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自动退学。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制度)。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及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宁波市教育局
5、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意见》(甬教职成[2004]298号)、《宁波市中等职业职业学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甬教职成[2004]299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及部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甬教职成[2002]357号)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成绩评定应
6、采用学分制。11第十一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十二条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综合实习。课程实习结合各专业课程教学进行,综合实习一般为一学期,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7、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第十四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应达到中级水平。第十五条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但德育课、军训、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免修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第十六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修),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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