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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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

3、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11——(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4、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第十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三)

5、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四)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11——(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加入

6、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

7、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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