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镇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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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均适用本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

2、国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县(市)(不含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

3、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订,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

4、等内容。  第八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出让。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在对城镇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市、县(市)国土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土地不同区位和用途,拟定基准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5、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定期公布。  出让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宗地出让和成片土地出让的年限,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起算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

6、地40年;  (四)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商品房用地,有条件的可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所出价款、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意向

7、书;  (三)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在受让人提交文件之日15日内由国土管理部门给予答复;  (四)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人协调一致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五)有意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后,再于30日内到市、县(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

8、发出招标书或公告: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标书密封后,到指定地点投入标箱,向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不计息);  (三)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由城建、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  (四)市、县(市)国土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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