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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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物品管理制度   鞍山初级中学物品申购制度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精神,做到物尽其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需新增或补充的财产,由请购人提前三天向校长室领填请购单,经校长审核并审批后交总务处办理。   二。总务处组织人员采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属专用物品,由使用人参与采购、负责质量、数量、规格选择。   三。添置的财产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商品,需年初前做好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鞍山初级中学物品验收制度   物品的验收入库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认真执行。   1、对照物品的

2、型号、规格、物品名,数量查看是否和发票上开具的型号、规格、物品名、数量相同。   2、大件物品开箱验收时,应查看是否有说明书、质量卡、保修卡等相应文件。如附有清单和附件的应该认真核对物品清单和相应的附件。   3、产品保修方面需要用户填写相应信息并寄回给供应商的,应在验收合格入库后,填写相应的文件并立即寄出,以确保产品今后的使用性能及为提供保修服务作准备。   4、验收时应查看物品的外观和内在使用性能是否损坏,如发现损坏,应拒收有损坏的物品。如果不是立即使用的物品也应和供应商签订协议,确保在今后的使用中出现问题,应由供应商为之解决。   5、

3、电子类产品应按照有关电子类产品验收程序进行测试,确认无任何问题,方可验收入库。   鞍山初级中学物品领用制度   一、学校各类财产统一由总务处管理,教职工领用物品适应领取符合范围的物品。如不属领用范围,或未经同意的,财产管理员应予以拒绝。   二、领用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可直接向财产管理员领取。各组室的办公室用品及其他用品,由年级组长或指定专人向财产管理员领取。   三、领用的物品,按规定方法办理手续,其中低耐品、固定资产除了在领用时签字外,需要及时记入部门登记账或个人登记帐,遇有变动,需要及时更改或注销,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

4、相符。   鞍山初级中学物品出借制度   一、  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必须经校长室研究决定。   二、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方可出借。   三、  贵重仪器、设备及器材原则上不出借。   四、  批准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单,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注意爱护,精心保管。   五、  校内其他部门借用物品,须经本学科负责人批准。   六、  校外其他单位借用物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七、  出借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要按期收

5、回。   八、  归还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九、  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鞍山初级中学物品赔偿制度   一、财产、物资损坏、丢失的索赔,由总务处负责,财务室进行协助。   二、财产、物资在储存过程中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保管不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摆放、取用不当;   2、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造成财产、物资被盗;   3、其他保管不善的情况。   三、财产、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损

6、坏、丢失的赔偿,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发到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工具与用品,包括各种教学用品、测试仪器、电工工具、量具、耐用文具、办公桌椅柜等,在未达到物品使用年限前丢失或非因公损坏时,由领用人自行进行赔偿。   2、公共物品损坏、丢失,该物品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使用或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赔偿。   3、学生故意损坏、丢失学校财物,由物品归口管理责任人确定当事人,由当事人赔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管理责任人赔偿。学生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并将其处罚事由通知家长。   4、贵重物品如照相机、电视机、功

7、放、摄相机、电脑、乐器等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保养制度,由于使用和保养不当造成损坏时,由责任人赔偿。   5、图书、资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借阅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丢失、损坏图书资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在办财产移交时如有财产丢失或损坏,应先进行财产、物资赔偿之后才可办理其它手续。   五、财产、物资损坏、丢失后的索赔责任及赔偿程序,责任人将有关情况和应赔偿金额等写成书面报告,交总务主任签字后,交分管校长申核批准,到财务室交款。   六、本校职工的亲属及来客损坏我校财产,由该职工承担赔偿

8、责任,按照本制度对职工的规定处理。   七、赔偿款项由学校财务室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赔偿款项,平时的款项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室。   鞍山初级中学移交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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