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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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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三、学校食堂应按操作流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
2、任制,并上墙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四、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售卖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五、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预案,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六、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
3、,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学校食堂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制售冷荤凉菜。 5.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7.食品存放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O℃的条件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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