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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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鬓纂骥翼薰薰鬓暴豁鬓翼鑫馨曝翼覆王瑾,、原无效合同法律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建立起来的其中又以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统一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制度以原无效合同制度为基础作出了许多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定完善与发展了无效合同制度、,,一对违法合同是否无效统一合同法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这三,“”个合同

2、法的规定实际都是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的由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三个合同法照搬民法通则的规定将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大大扩大了无效合同范围对市场交易安全极为不利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统一合同法采纳了多数人的主张只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而对违反其他规定的合同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行政上的责任都不因此使合同无效这里:有两点大的变化、,一是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无效而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不论其中有无强制性规定也不论合同

3、是否违反这些规,,。定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即使当事人因违反这些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也不因此使合同无效这明确将违反法规的行政责任与合同效力区别开来是不。小的进步“,。“”二是只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其他规定不会使合同无效怎样理解强制”,性规定呢?可以对组成法律的最小单位的法律规范的分析着手因为任何规定都须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依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规范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以法律规范的效力强弱程度为标准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不问当事人意思必须加以适用的规范包括强制性命。令规范(即必须这样做)和强制性禁止规范(即必须

4、不能这样做)而任意性规范则是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范应该说强制性规定表现在法律规范上就是强制性规范由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要求不同因而表现在其逻辑结构上就有较大差异强制性规范一般都具有制:作者单位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裁部分即违反处理部分要求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任意规范则一般不规定相应的制”,“”,,裁部分因为对处理部分的要求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适用不适用也不会有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强制性规定进行明确界定时看某一法律规范是否明确规定有相应的制”,,裁部分(当然该制裁部分与处理部分可能不在同一条法律条文中甚至可能不在同一个

5、法律文件,“”,,“”,之中)来确定其是否属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即有相应制裁规定的为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为任意性规定、、,二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作了区别处理、,。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原无效合同制度认为一概无效当时立法本意是为了表,、示合同法律对这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的否定评价是为了使欺诈胁迫者达不到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出发点无疑是良好的但实践中却产生了一些负作用因为在变化多端的市场中。,、市场尤其价格的变化往往出人意料当某个人预测某种商品价格将大涨之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供方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却发现该商品市场价格不

6、涨反跌于是欺诈胁迫者可依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转嫁市场风险而无过错方则一筹莫展在此情形下这样的规定无。,,异于助封为虐其实世界各国都将这类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将撤销权赋予无过错方由其决。定让合同继续有效还是请求将其撤销。、,统一合同法在此问题上进了一步它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处理若这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仍是无效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视为可撤销的合同由无。,。过错方享有撤销权这样有过错方对合同最终有无效力便失去了控制权无过错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反之不行使或表示放弃撤销权将使合同有效,。,,统一合同法作了

7、这样的区别处理关键要划清损害国家的界限在我国国有制占主导地位但、。国家将大量国有财产授予有关国有单位经营管理损害这些国有单位利益最终结果也使国家利益,。,受损但不应是这里所说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范围界为损害国有单位利益直接侵害的是这些单位,。的法人财产权这些国有单位可以自己名义寻求法律救济如果把凡损害国有单位利益等同于损害,。“”,国家利益则又回到无效合同老路上去了因此这里的国家利益应仅指国家整体利益是只能以。国家名义来享有而不是由某上国有单位直接享有的利益、、,,三明确了损害国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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