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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9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2、。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
4、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表序号建筑使用功能单位指标1住宅中高档住宅(建筑面积>100㎡)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00㎡)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公共租赁房、安置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4廉租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2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3商业、办公、医院、五星级旅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4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
5、5场馆〔不包括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4.0其他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6学校中小学校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大中专院校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7工业、物流仓储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8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9公园车位/100m2公园用地0.05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计算出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场馆,工
6、业、物流仓储的配建标准为规划参考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5、未列入附表中的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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