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计划总结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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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计划总结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全市社区服务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实施意见》(南京市)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为: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英文对照名称为:HuPanStarTeenersSportsClub,缩写H.P.S.T.S.C。法定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台晔路发园18号。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及有关规定,为周边地区青少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提供健身、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促进青少年学生和社区居民的健康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㈠体育开放;  ㈡体育竞赛;  ㈢体育培训;  ㈣冬令营、夏令营。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使用政府资助资金,由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建邺区民政局。 

3、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㈠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根据董事会提名,决定总经理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㈡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㈢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㈣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

4、门;  ㈤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湖畔之星青少年俱乐部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的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

5、年。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职权:  ㈠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㈡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㈢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㈣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㈤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㈥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总经理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㈦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㈧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监事室。其职权是:  ㈠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  ㈡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执行单位职务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㈠开办资金由举办单位出

6、资;  ㈡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㈢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资金,均按专项资金的管理的细则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

7、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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