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原理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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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窃电原理及其应用窃电行为严重的损害国家和电力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危机电网的正常运行,阻碍电力工业的正常发展,在电网上安装功能完善,性能可奥的反窃电装置势在必行。在这里介绍其中案例:2004年我通过电脑进行线损分析,发现天马四村旧村电房台区5月份的线损率12.07%,6月份线损率14.38%,针对该台区的用电户逐一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河滨路一侧商铺窃电可能性比较大。2004年7月8日20时对河滨路一带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多户商铺窃电,而且都与上术办法,其中户号为8888007400、户名陈万健,地址:天马四村河滨路25号102商铺,表号BC12639用户,用钳表检查电表输出

2、有5.3A电流但电表不转,经过细查发现该户装有有两只单相表,BC12639表失压后在另一只电表的零线上接零回路进行窃电,核查用户负荷为1.6KW,与检查的电流相符,用户在事实面前承认其窃电。我国有明文规定反窃电的法律法规: 《电力法》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窃电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

3、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新刑法盗窃罪为第二百六十四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的细则,增加了稽查可操作性,但是这些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

4、效力低,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力较弱。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  窃

5、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

7、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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