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2-17号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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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

2、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

3、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

4、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

5、.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6、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

7、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8、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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