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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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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所有工作人员。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三条 我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到医务科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获得独立处方权。 第四条 医师将签名留样和专用签章留样交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信息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医学生无处方权。
2、第六条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第七条 特殊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八条 医师开具处方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九条 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条 开具特殊药品的处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医师开具处方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3、 第十二条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第十三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四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专用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第十七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
4、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及加盖专用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十八条 根据我院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并及时修正。 第十九条 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第四章处方书写规则 第二十一条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
5、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第二十三条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十四条 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第二十五条 患者年龄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二十六条 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 第二十七条 开具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三十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
7、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为区分药品品种,处方医师必须写清楚药品的剂型、规格、顺序码等。 第三十二条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第三十三条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四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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