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522849
大小:4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12-17
《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兰溪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部门、镇乡、街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各投融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
3、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代表市政府对企业出资。我市国有资产实行“三层架构”方式管理,即“直接管理”、“授权管理”、“委托管理”。直接管理:即由国资办直接管理兰溪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管理:即授权市交通局、水务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对其实际管理的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镇乡、街道对其实际管理的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其它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管理:即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4、的需要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集中、整合,授权国资办与部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分工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资办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履行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审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与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
5、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三)牵头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审核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四)负责审批(核)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产权处置、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负责统计、汇总、分析全市国有资产数据。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履行本章第五条第(二)款职责。第七条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
6、、企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授权国资办实行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市政府可以对现有企业(公司)进行资产整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第九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一)单位
7、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单位性质;(五)主管部门;(六)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负债总额;(九)其他。第十一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国资办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市政府裁定。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
8、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国资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及我市财力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第十四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