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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4
《张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张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黄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0)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
2、009年9月10日12时38分,被告人张XX驾驶冀JV1109号车沿黄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顺行的张X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张XX逃逸。张X甲被撞伤后住院治疗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5日死亡。经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12时38分,被告人张XX驾驶冀JV1109号厢式货车沿
3、黄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顺行的张X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张XX逃逸。张X甲被撞伤后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5日死亡。经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XX陈述证实,2009年9月10日12时30分左右,其乘坐张XX驾驶的货车拉海鲜行至中捷路段时,有一辆面包车从后面开过来别张XX的车,因3之前其一直在车上睡觉,便问怎么回事,张XX讲他刚才撞人了,说完便停下车,这时面包车司机下来指责着张XX说车撞人了还要跑,张XX下车与面包
4、车司机说去现场看看,这样张XX开车拉着其与面包车司机一起去了现场,之后交警就来了。2、王X陈述证实,2009年9月10日12时30分左右,其驾车沿黄赵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捷扳倒井村口附近,看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白色厢式货车,在厢式货车前方有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在路的右侧前行,这时那辆货车向路南侧靠,右侧车轮到了路南侧白线以南时把那名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刮倒在公路上,之后货车司机又返回原车道并听到油门轰轰的,向东继续行驶。其便开车追上他,指责货车司机为什么撞人了还跑,并告诉他已报警了。货车司机要求与其去现场,便开车与货车司机去了现场。3
5、、黄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黄骅市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X甲因车祸后致颅脑损伤,于2009年11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XX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5、交通道路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6、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到条证实,因张X甲车祸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张XX及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张X甲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另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后逃逸,致被害
6、人张X甲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XX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X甲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3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亚钦审判
7、员胡建英审判员白志勇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力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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