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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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单行法零散规定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

2、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非诉执行若干单行法的零散规定8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新修)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程序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8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钓鱼式执法);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

3、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分析: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

4、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

5、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专题二:行政主体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主体资格(表-2)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类型(图-3)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

6、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

7、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专题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8★★★★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表-5)文本与效力批准与备案改变与撤销冲突与适用法律低于宪法批准问题: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问题:①备案找上级②人大不备案③批

8、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④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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