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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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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记账处理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记账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2、 案例一: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当年退货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当年退货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企业实际退回的商品数量与企业根据经验估计的退货率有误差,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调整本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宏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宏鑫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惠民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商品销售成本为8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惠民公司有权退货,
3、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月1日前惠民公司有权退货,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 宏鑫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月28日确认估计10%的销售退回,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3个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借:
4、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 预计负债 2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2000元,计税基础是0,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 5月1日前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时,款项已经支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宏鑫公司凭购买方惠民公司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
5、一一对应。并且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借:库存商品 8000 预计负债 2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 至此,该笔业务已经结束,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0,计税基础是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消失,转回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时 借:库存商品 64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 预计负债 2000 贷:银行存款 9360 主营
6、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60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时: 借:库存商品 96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其他应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00 银行存款 14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0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案例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当年退货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2沿用例1,假定宏鑫公司
7、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退货率。 宏鑫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按照税法规定,宏鑫公司2月28日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为80000元,而会计上不确认定收入和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但是新准则下,还有一些与资产负债无关的暂时性差异。如有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
8、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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