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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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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及其会计处理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正常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股权投资中的涉及所得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投资》准则及其《指南》,本文拟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有关所得税的核算进行探讨。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当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通知》规定将其分解成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
2、得税处理其超出的差额应先计缴所得税,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则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对该项投资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例1]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33%。A公司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750000元,资产评估价值780000元。。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780000—750000=30000元 评估增值应交所得税=3000033%=9900元 资本公积准备=30000—9900=20160元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
3、0 贷:固定资产 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6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160 另外,按《通知》规定,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如上例中A公司的应交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今后三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的话,则其分录应编制如下: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
4、权投资——B企业 780000 贷:固定资产 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160 递延税款 9900 摊转各期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再编制分录2。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若企业将其股权投资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例2]承[例1],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获得转让价款800000元。则转让股权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
5、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20000 股权转让所得应交所得税=2000033%=6600元,应编分录: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 若企业将其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内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3]承[例1],若A公司以760000元将该股权进行出让,则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 76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20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0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上述出现的股权转让损失,A公司可按《通知》的规定在有关纳税年度获得税前抵扣,A公司应注意对相应年度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其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若该差额继续超过投资成本时,其超过部分应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承[例1],若上述A公司在投资后的第一年,从B企业分得股利分别为700000元和800
7、000元,且B企业在接受A公司投资后无任何盈余和亏损。 1)第一种情况,分得的股利700000元小于投资的账面成本,故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编制分录略; 2)第二种情况,分得的股利800000元超过投资成本20000元,故其中的780000元冲减投资成本,另20000元则视同股权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计缴所得税。编制分录: 借:应收股利——B企业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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