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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新公告.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新公告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新公告 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27日公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及相关解读。这是自税务总局在2016年颁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则进行的一次重大修订。公告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解决了之前实践中反映的部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规定的可遵从性。同时,税务总局还通过此次修订,采取了相应举措以减少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优化了商业环境。公告的出台
2、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37号公告废止了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同时废止的还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37号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公告部分条款也可以适用于在37号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所得。 37号公告明确的要点包括:取消对扣缴义务人的合同备案要求将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股息的实际支付日明确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如何区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属于“已扣未解缴”还是“应扣未扣”提供指引调整应纳税所得计算中所
3、涉及的外币换算规则明确源泉扣缴所涉及的各税务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与协同管理安排明确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其他有关事项 随公告一起发布的解读对公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提供了部分示例,本文仅就其中的重要事项以问答形式进行分析。问1:3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签订或修改后3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公告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合同备案的义务被取消了吗?答1:是的,公告取消了原先3号文对扣缴义务人的合同备案要求。但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的合同或资料。 3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合同签订或修改
4、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要求随着3号文的废止而取消,《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也同时废止。这一举措回应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第款第4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的要求,将简化扣缴义务人办税流程、减少其办税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仍需设立合同资料档案,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等资料。 此外,扣缴义务人及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依然需要留意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资料
5、提交要求,例如:《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问2: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派股息,应该在境内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还是实际支付股息时扣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答2:境内居民企业应在实际支付股息时扣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按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与实际支付日孰早的原则确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37号
6、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因此其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仅为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这一新规可以适用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相关所得。 实践中经常出现境内居民企业股息支付日延迟于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的情形。在以往的规定下,境内扣缴义务人需要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即代扣税款,并在之后的7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新的规定仅以实际支付之日为扣
7、缴义务发生时间,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显然更为有利。 问3: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应扣税款的情况,非居民企业应于何时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答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其应申报缴纳该税款的日期规定如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纳税但却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上述有关日期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相关所得。 对
8、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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